曹哲华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参与死刑复核,为死刑犯注入强心针
来源:曹哲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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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陆丰市人陈某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死刑,其亲属委托我与聂律师一道为陈某作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时没有一份材料,我凭委托手续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联系,复印了一、二审全部案件材料。通过会见、阅卷,起草了辩护词,主要意见是:

1、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第一次、第二次贩卖毒品的事实只有被告人陈某和黄某的供述,别无其他证据证实,且二人对交易的时间、毒品数量、付款方式、交易地点等情节供述不能相印证。

二审法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黄某参与第一、二、三、四宗贩卖毒品的事实只有黄某和谢某的供述,别无其他证据证实,且二人对交易的时间、毒品数量、毒品单价、付款方式等情节供述不能相印证,黄某及其辩护人认为不能认定第一、二、三、四宗犯罪事实的理由成立,可予采纳。”

同理,被告人陈某和黄某的供述对交易的时间、毒品数量、付款方式、交易地点等情节供述不能相印证,又没有其证据证实,二审法院就不能认定被告人陈某第一次、第二次贩运毒品的事实。

2、被告人陈某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不宜核准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陈某正值青壮年,无前科劣迹,因结识贩毒的朋友才走上犯罪道路,属偶犯,初犯,认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亦不大,尚不属不堪改造、罪大恶极之列,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既不至于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也不至于给社会带来潜在的危险。 连公诉人在一审开庭答辩也称:“对于陈某辩护人的量刑情况认罪态度好,参与犯罪程度不深,请法庭予以从轻考虑。”被告人陈某三次贩卖毒品约6232.89克,被缴获6161.29克,还没有贩卖出去的毒品868.4克也被缴获,涉案的绝大部毒品均已被缴获,没有流入社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且有重大举报。

3、与被告人黄某相比,量刑严重失衡。黄某贩毒时间长,次数、数量多于陈某,而缴获毒品数量又少于陈某,一“长”两“多”一“少”,但对陈某处刑却比黄某重。

虽然,律师的努力没能记死刑犯起死回生,但本案留下两点思考:

1、在死刑复核阶段律师仍能发挥重大作用。为切实保障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确保死刑复核案件质量,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法[2014]346号)规定:

①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律师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立案信息。辩护律师查询时,应当提供本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被告人姓名、案由,以及报请复核的高级人民法院的名称及案号。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答复,答复内容为案件是否立案及承办案件的审判庭。

②辩护律师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场所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但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③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也可以由合议庭其他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

④辩护律师提交相关材料的,应当接收并开列收取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给辩护律师,另一份附卷。

⑤复核终结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判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2、死刑复核也是最神秘的工作,执行死刑前须告可与家属见面,所以律师得到的信息也许还迟于死刑犯亲属。本律师多次与最高法院电话沟通,询问案件进展。直到执行法院通知死刑犯家属前去看守所与死刑犯见面了,辩护律师与最高法院电话时,最高法院仍称“案件仍在复核中,不过很快就会有结果了。”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后,执行法院才电话联系律师送达复核裁定书的地址及联系人。一两天后才收到最高法院的复核裁定书。其实,该裁定落款时间是数月前。这就告诉律师,与死刑犯亲属沟通要特别声明:律师得到的信息也许还迟于死刑犯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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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曹哲华
  • 执业律所:
    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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